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
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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