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
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
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
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
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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