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批准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
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
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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