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
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
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
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
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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