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
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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