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
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
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
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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