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
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
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
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
24/4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3/05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