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
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
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
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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