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
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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