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
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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