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
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
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
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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