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
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35/4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3/04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