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
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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