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2-10-06 14:56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
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
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8/4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3/04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