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日期:2012-10-06 14:57
划同意书。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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