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日期:2012-10-06 14:57
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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